国家四部门联合发文,以后医院里的这些检查不用再重复做了!
时间:2022-07-06 01:22:19 来源:科普之家 作者:北京科技报社 栏目:百科 阅读:26
国家四部门联合发文,从3月1日起,多项医学检查将实现结果互认!来看哪些不用再重复做了>>>
整理/新媒体编辑 李云凤
患者在看病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明明已经做过检查了,到另外一家医院就诊时还需要把之前的检查再做一遍,不少人觉得这样既浪费钱又浪费时间。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结果互不认可,患者需重复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中国公共卫生》2018年发布的《影像学重复医疗检查现状及对策分析》显示,影像学重复医疗检查发生率为41.82%。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月14日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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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检查结果互认?
检查结果互认的意思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是省级医院之间、市级医院之间的检验结果或者是检测结果可以互相认可,不用再重新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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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何好处?
对于这个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内镜科主任王贵齐表示,这项新规的实施的好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政府和医疗机构来讲,能够节约资源、减少浪费;二是对于病人来讲,减少了病人的诊疗时间,同时也降低了病人的支出。就拿CT来说,这种简单的检查在社区在基层完全就可以解决,将这个检查结果拿到大的医疗机构,在这个基础再做一些需要的检查,这样无论在时间上、成本上、效果上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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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检查可以互认结果?
那么是所有的检查都能实现结果互认吗?并不是这样的。《办法》中提到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医生看CT片。(图片来源:健康时报 鲍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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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结果互认?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内镜科主任王贵齐解释说,比如一些简单的实验室检查,比如说血常规、尿常规等这些检查质量控制比较容易,实施起来也比较容易。
河南省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副主任技师周新华在接受河南都市频道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跟患者的病情诊断联系得不是太紧密,而且比较稳定的这些项目可以实现互认,比如说总蛋白、白蛋白,短期内不会变化太大,近期内在一个医院做过之后再去其他医院就没有必要再重复做了。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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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重新检查?
既然不是所有的检查结果都可以互认,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重新检查呢?《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王贵齐表示,有些检查结果更多地和医疗机构的技术、能力、水平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这种检查在质量控制上就相对来说比较困难。比如说内镜检查,这种诊断和每位医生的培养经历差别非常大,不仅是漏诊的问题,对于疾病的分期也有非常大的差别。同时,任何一个检查都有一定的时效性,比如恶性肿瘤,它的发生发展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比较快的,如果过了这个时效性再去互认的话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周新华解释说,随着病情的发展变化比较快的一些项目,还有急诊、急救的这些项目都是不能互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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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结果互认的检查检验有什么明显的标志吗?
对于我们普通大众来说,怎么样才能快速直观地明确具体是哪种检查可以结果互认呢?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资料综合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人民网、新华网、健康时报、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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