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架苏-27撞山,4名顶级飞行员死亡,俄损失惨重,一名少将被判刑
时间:2022-07-06 12:53:09 来源:科普之家 作者:观察哨 栏目:军事 阅读:115
1991年,曾经的“红色巨人”苏联解体了。继承了苏联“衣钵”的俄罗斯,并没有迅速恢复国力,反而因为经济寒冬使得整个国计民生陷入巨大的困境。
面对不断恶化的经济,俄罗斯不得不依靠出售武器从国际市场换取所需的“硬通货”。于是,俄罗斯研制的双发重型战斗机苏-27被摆到了货架上。让俄罗斯没想到的是,苏-27一炮而红,很快就取代了米格-29战斗机“外贸明星”的位置,受到了多国的追捧。其中原因,无外乎苏-27的先进,以及很多国家的空军进入了升级换代的时期。所以,为了能够抓住这难得的机遇,能够向外推销更多的苏-27战机,俄罗斯还在1991年专门立成了“勇士”飞行表演队。作为全世界,唯一一支使用重型战斗机作为表演飞机的飞行表演队,“勇士”配备了6战斗机,包括单座型的苏-27和双座型的苏-27UB。
“勇士”飞行表演队成立之后,承担着向世人展示俄罗斯战机的优异性能的重要责任。所以,这些特技飞行员在进行飞行表演时,把苏-27优异的机动性能发挥得尽善尽美。俄罗斯“勇士”表演的集体特技节目单上有“涅斯捷罗夫筋斗”、“加力盘旋”、“跃升半滚倒转”“对头跌升急降”、“郁金花开”等等,个个惊险绝伦。尤其值得一提的,这些特技动作都是在飞行速度800-900公里/小时、高度60-150米的低空完成的。可以说,在很短的时间内,“勇士”就以其精湛的技艺征服了国外观众,在成为了世界顶级飞行表演队的同时,也帮助苏-27战机不断打开销路。
可惜,就在“勇士”不断创造辉煌的时候,一场巨大的灾难也随之降临。1995年,“勇士”飞行表演队,由一架伊尔-76、5架苏-27组成混合编队在参加完马来西亚“利马95国际航空展”后,准备返回国内。在返航途中,需要在中继机场——越南金兰湾机场降落时,发生了最为惨痛的一幕,3架苏-27连续撞山,4名顶级飞行员全部死亡。虽然,当时金兰湾正在下着小雨,空中能见度很低。但是,号称配备了新型的多模式雷达的苏-27其实也应该有机会避免这种惨剧的发生。那么,到底是出了何种状况,才会造成3架苏-27撞山坠毁呢?
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就是负责编队指挥的伊尔-76飞机机长、空军少将翁尼科夫违反了飞行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据报道,当时“勇士”的混合编队飞至距金兰湾120千米的空域时,翁尼科夫和机场的飞行指挥中心值班员阿尔布佐夫中校取得了联系。因为当时机场上空天气状况不佳(云层下缘仅高600米),所以飞行指挥下令机队保持1500米的高度解散战斗机编队,而后伊尔-76在1500米的空中待命,苏-27机群下降高度至600米,并保持每隔3分钟的着陆间隔。而翁尼科夫则要求机队保持队形按“大盒子”方案整体降低高度,地面指挥员迫于将军的压力,只得同意下降高度至600米。
翁尼科夫的方案通过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机队又违反了进近降落的程序,提前10公里开始第1转弯;而且全队下降至600米的高度。接下来,伊尔-76机长又错误地延长了第3转弯,拖延了53秒才向地面飞行指挥报告通过正确方向。格列比翁尼科夫的这些错误引导,导致了机群实际上是向着山坡的方向机动。此时,伊尔-76驾驶舱内的事故警报信号已报警:飞机正处在距地面很近的危险距离中。可惜格列比翁尼科夫未抓住这最后的机会,在25秒之后才重新爬升,迅速脱离了编队。而跟在伊尔-76后面的苏-27飞行员们却不知所措。
编队左翼的2架苏-27飞行员利奇昆和科瓦利斯基反应迅速,他们立即拉起飞机,稍后降落在不远的藩朗机场,逃脱一劫。而编队右翼的3架苏-27则没能幸免于难。由于机队正在右转弯,这3架战斗机飞得较低,距离山丘也只剩350米。这段距离所需要的飞行时间仅有2秒左右,飞行员根本无法及时爬升规避!所以,三架苏-27先后撞山坠毁。最后发现坠毁地点位于机场25.5千米外的一座高604米的山坡上。3架飞机上的4名飞行员格里戈里耶夫中校、瑟罗沃伊少校、科尔久科夫少校、格列恰诺夫少校全部罹难。
虽然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领航的伊尔76机长翁尼科夫严重违反飞行安全规范的一系列愚蠢、盲目自信的操作。但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苏-27战斗机自身的导航系统有着致命的缺陷。它的PNK-10综合飞行导航系统,理论上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对飞机进行导航。但实际上该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非常差,所以在遇到复杂气象条件时,降落就需要依靠伊尔-76的指挥和地面塔台的引导才能完成。所以,如果苏-27战机的导航系统足够可靠,也是可以规避此次事故的。
所以,翁尼科夫虽然事后被判入狱,但是能不能做到真正的“亡羊补牢”呢?或许还是个未知数。
本文链接:https://www.bjjcc.cn/kepu/35050.html,文章来源:科普之家,作者:观察哨,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