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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中国的固有领土——历史真相

时间:2022-07-06 12:53:42 来源:科普之家 作者:海洋档案 栏目:军事 阅读:112

钓鱼岛专题网站(http://www.diaoyudao.org.cn)授权刊载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

中国拥有钓鱼岛的主权无可争辩

中国古代先民在经营海洋和从事海上渔业实践中,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予以命名。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这表明,早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国册封,钓鱼岛是册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经之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大量出现在中国使臣撰写的报告中。

图中显示了册封使团在赴琉球途中经过钓鱼岛等岛屿

钓鱼岛海域是中国传统渔场,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该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钓鱼岛作为航海标志,在历史上被中国东南沿海民众广泛利用。早在明朝初期,为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就将钓鱼岛列入防区。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清朝不仅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而且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清代《台湾使槎录》《台湾府志》等官方文献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

日本密谋窃取钓鱼岛

日本政府声称,1884年左右发现钓鱼岛,并认定该岛为“无人岛”,随即对钓鱼岛开展秘密调查,并试图侵占。1885年,日本天皇为了做好对华发动侵略战争的准备,秘密下令对中国沿海区域进行战略调查,钓鱼岛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据日方称,当时的日本内务省曾为此专门向冲绳县知事西村捨三发出指令:一、对位于冲绳和中国福州间的“无人岛”进行调查;二、调查后,即在岛上树立国标。

明治天皇

日本外交文书记载:1885年9月22日日本冲绳知事西村捨三向明治政府内务卿山县有朋报告:“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可见,西村捨三清楚地知道钓鱼岛并非无主岛。

西村捨三

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知事西村捨三向内务卿山县有朋的致函

1885年10月9日,日本内务大臣山县有朋就钓鱼岛主权一事致函外务大臣井上馨征求意见。井上馨于1885年复函说:“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我国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等举策,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特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可见,日本人对钓鱼岛垂涎已久,但因顾虑中国的反应而未敢轻举妄动。

井上馨

1885年10月21日,外务大臣井上馨复函

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的最终结论是“自明治十八年(1885年)派县警察对岛进行勘察以来,未再开展进一步调查,故难提供确切报告。……此外,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访谈录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

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复函

日本于1894年7月发动甲午战争,同年11月底,日军占领中国旅顺口,清朝败局已定。在此背景下,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认为“今昔形势已殊”,要求将在钓鱼岛建立国标、纳入版图之事提交内阁会议决定。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

1894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函

1895年1月14日设立标桩的内阁会议决定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

马关条约

1900年,任冲绳师范学校教谕的黑岩恒受到英国人将该岛屿称为“尖头诸岛”(Pinnacle lslands)的启发,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改称为“尖阁列岛”。

“二战”后钓鱼岛归还中国

1941年12月9日,中华民国政府发布文告,正式对日宣战。在该公告中特别提出废除中日两国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马关条约》也随之作废,中国公开声明要收回台湾。

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了《开罗宣言》,坚持日本无条件投降,剥夺日本自1914年“一战”后在太平洋所占领之一切岛屿;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开罗会议

开罗宣言英文件

开罗宣言中文件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该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

《波茨坦公告》发布现场

波茨坦会议现场

1945年8月15日,日本东京湾“密苏里”号战列舰上,日本外相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由美国起草,经杜鲁门总统批准的受降书上签字。1945年9月9日上午9时,日本帝国陆军大将冈村宁次在中国南京,在国民党的受降书上签字投降。在《日本投降书》中,日本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

1945年9月9日侵华日军代表在南京签署并递交投降书

日本投降书

日本签署投降书

1945年10月25日上午10时,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公会堂举行,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在降书上签名盖章。被日本侵占半个世纪的台湾及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回归祖国怀抱。

台北公会堂

台湾行政长官陈仪接受投降书

1946年1月29日颁布的《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英、日文版)

美国非法将钓鱼岛纳入托管范围

1951年9月8日,美国等国家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美军接管琉球群岛时擅自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入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管辖的范围内,日本据此强行宣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琉球群岛范围,是日本所谓的“有效控制”领土。

盖有日本天皇玉玺印章的《旧金山和约》文本

《旧金山和约》签署仪式

1951年9月8日,日美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同时依据条约第五条,一旦日本受到武力攻击,美国便可以“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签订》(1951年)

1953年12月25日,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David.A.D.Ogden发布“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群岛的地理界线”布告。用六个经纬点的地域界限,将钓鱼岛划归琉球诸岛。该文件擅自扩大美国托管范围,将钓鱼岛列屿非法划入美国琉球托管区域。美国成为战后钓鱼岛问题的始作俑者。

琉球群岛概念图

1970年9月10日,美国依照“冲绳民政第27号文告”所划定的琉球群岛范围,将钓鱼岛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美国人划定的冲绳管辖范围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

1971年6月17日在东京的换文仪式

同年11月,美国参议院批准相关协定。此举引起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由于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不公开澄清其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的立场。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他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1971年10月美国政府声明

1971年11月,美国参议院批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日本,都宣称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美国国务院认为美国在这方面的权利完全来自对日和约,从这和约美国只接到管理权,没有主权。所以当美国把管理权交给日本时,并不表示主权的转移(美国没有主权),也不影响任一方主权的主张。本委员会重申这个条约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尖阁诸岛或钓鱼岛列屿主权的主张”。这一声明表明,美国并未承认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1971年11月美国政府声明

中国维护钓鱼岛的主权坚定不移

长期以来,中国为维护钓鱼岛的主权进行了坚决斗争。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强烈抗议和谴责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1951年8月1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声明“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1971年,针对美、日两国国会先后批准“归还冲绳协定”的行为,中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针对日本侵犯中国钓鱼岛主权的非法行径,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有力措施,通过发表外交声明、对日严正交涉和向联合国提交反对照会等举措表示抗议,郑重宣示中国的一贯主张和原则立场。 中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钓鱼岛属于中国。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台湾及其周围各岛属于中国。199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凌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领土。2012年,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图片来源于中国钓鱼岛数字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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